发文单位:西安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西安市司法局、西安市卫生局、西安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市司发【2014】166号。
文件规定节选要点
第二条: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活动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的分歧和争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西安市市各级医疗机构。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置原则是:依法、公平、合理、及时、便民。
第五条:政府各级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医疗纠纷处置的领导,并协调解决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卫生行政管理职能,司法部门要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医疗机构秩序和医患双方人身安全。
第七条:西安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
第九条: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发布相关医疗信息。
第十条:新闻媒体要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发挥舆论监督的引导作用。
第二十条:医疗纠纷的处置途径,可以当事双方自愿协商,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争议处理,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要终止调解。情形之一是:一方当事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情形之二是: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最高调解金额15万元,超过以上索赔金额,当事人必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非法行医引起的医疗纠纷,触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以外说明:
其一、协商、调解、鉴定、诉讼的处置联系,都是讲道理的过程,讲道理就要以理服人。
其二、协商、调解、鉴定、诉讼的处置区别,处置的地点不同,参与处置的人员构成不同。
其三、协商、调解、鉴定、诉讼的必须解释:
当事双方协商过程,一方不协商,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方调解过程,第三方只是劝解,第三方尊重当事双方每一方的意见。
鉴定和诉讼过程,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该自己主张。自己不主张,自己不反驳对方的主张,当事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薛 建 安
2021年9月15日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