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一审、二审败诉后,另行高院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例极少,高院受理申请后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例几乎不会看到。其原因:
一、很难提出再审理由
民事诉讼是二审终审,申请再审是因为不服原审判决,不服原因是原审的诉讼理由没有得到法庭支持。对此申请再审就要提出新的诉讼理由,提出新的诉讼理由就要补充新的证据,没有新的证据支持,申请再审的裁定一定都是维持原判。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但医疗事故诉讼不行,因为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行政规定是:鉴定必须法院委托,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不能自行委托鉴定就很难补充新的证据,不能补充新的证据并法庭举证就很难提出再审理由。
二、很难阐述再审主张
医疗事故诉讼原审的审判依据,是医疗事故鉴定意见。高院裁定是否再审的依据,是原审的审判程序、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是否存在不当。满足再审依据的再审主张:既要联系医疗责任不足,也要联系司法鉴定不足;既要有利于法庭对事实理由的审查,也要有利于法庭把再审主张和再审依据直接联系。在此需要知道的是,医疗责任不足、司法鉴定不足的专业不足问题不是指令再审的审查内容,但是不提出专业不足问题和再审主张的联系,法庭审查就缺乏事实理由的支持。所以满足以上要求的再审主张,既要符合再审依据的规定,也要重视专业不足问题和再审依据的联系。
专业不足问题和再审依据的联系,事实上是再审主张的重点和难点。不能把专业不足问题解释的清清楚楚,不能把专业不足问题和法庭审查的规定紧密联系,不能把专业不足问题“翻译”成法庭能够理解的事实理由,不能在法庭上提出专业不足问题和再审依据的联系,申诉理由就不能满足法庭审查需要,再审主张一样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三、很难读懂诉讼病历
医疗事故诉讼的前提,是诉讼代理人要能读懂医疗事故诉讼病历。对此需要知道的是:临床医疗的专业是“写病历”,医疗事故诉讼的专业是“检查病历”,很多情况下临床医疗专家、司法鉴定专家不一定能够读懂医疗事故诉讼病历,相比之下医疗专业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怎么可能读懂医疗事故诉讼病历?
读懂医疗事故诉讼病历的前提:一是要有临床医疗专业知识,没有临床医疗专业知识就不能阅读医疗病历,不能阅读医疗病历等同不能阅读案情材料。二是要有复合专业知识,没有复合专业知识就不能在临床医疗、法医病理、医疗管理、法律规定的不同层面解读诉讼病历,不能解读诉讼病历等同不能鉴别案情事实。三是要有医疗事故处理的协商、调解、鉴定、诉讼等岗位工作履历,没有岗位工作履历就不可能有岗位工作感受,没有岗位工作感受等同没有岗位工作经验。
四、很难推翻鉴定意见
指令再审并不代表再审结果一定能够胜诉,指令再审只能说明原审的审判程序、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存在不当,再审能否胜诉,还要通过再行医疗事故鉴定予以明确。
医疗事故鉴定与法庭审理有一个很大的不同,这个不同就是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听证答辩程序。没有这个程序连带的问题:一是鉴定过程当事人没有完全主张的机会,二是鉴定意见的主要部分“鉴定分析”可以回避当事人提出的质疑。
因为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听证答辩的司法程序,因为医疗事故鉴定没有另行复议的法律规定,因为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异议不属于法院诉讼的受理范围,因为再行鉴定和已行鉴定并没有鉴定水平的明显差异。所以如果没有否定已行鉴定的充分依据,如果没有补充听证提问和反驳鉴定专家提问的专业技术能力,再行鉴定没有意义。
再行鉴定还要知道的几个问题:一是鉴定听证陈述如同法庭质证,当事人陈述于己不利的事实,法律责任自己承担。二是鉴定专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其表现形式是可以对相同病情变化作出差异很大的不同解释。三是医疗事故鉴定的一些特殊情况,如: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目前没有统一标准,鉴定听证过份依赖临床医疗专家意见,行业专家意见不可避免连带行业偏袒,鉴定意见裁定没有行业公认权威专家。
五、很难接受再审代理
与经济诉讼、刑事诉讼代理相比,医疗事故诉讼代理的不同之处在于:举证困难,诉讼风险高,诉讼周期长,技术成本和时间成本个案差异大,诉讼标的小,代理费用低。
高风险、高成本、低回报连带的两个方面问题:一是一审、二审败诉后,当事人没有信心申请再审。二是投入和回报不成比例,除非专门从事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研究需要,再审代理很难接受。
分享一篇高院再审裁定书,以供加深本文理解。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27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申请理由: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4954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申请人陈述:一、上诉人申请的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操作规范进行鉴定,依照规定进行的鉴定没有技术难度,鉴定机构以“不在鉴定范围、没有鉴定条件、超出鉴定能力”为由退回法院委托鉴定的答复不能成立。二、鉴定机构退回法院委托鉴定的事实理由是,被上诉人法院诉讼提交的病历,在检查记录时间、临床病情表现、诊断依据认定等方面存在多处不真实的事实,鉴定听证过程专家意见分歧。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辩:一、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法规和行业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不存在违反医疗规范问题。二、法院两次委托鉴定符合法定程序,鉴定机构退案原因是申请人的鉴定要求超出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范围。
高院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高院裁定如下: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补充说明:本案一审诉讼标的10万元,诉讼时间已近3年,书面代理意见已经1.5万字。
薛 建 安
2020年3月12日
医疗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