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医疗事故纠纷也称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和医疗结果意见分歧的客观反映。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包括当事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和法院诉讼,处理过程如果需要明确责任,则还需要另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
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2002年以前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至2010年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0年以后是《侵权责任法》。三个法律规定对应的鉴定主体和调解主体:《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卫生行政鉴定和卫生行政调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业学会鉴定没有明确调解主体,《侵权责任法》是司法鉴定和医调委调解。
三个法律环境的工作感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以鉴定主体、调解主体、事故定性进行比较,其操作性和可信度不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侵权责任法》如果以诉讼维权比重进行评价,医疗纠纷处理与交通纠纷处理比较存在差距。
了解不同法律环境的工作感受,有利于医疗纠纷调解的工作改进,有利于医疗纠纷处理的依法解决。
二、调解必须以理服人
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医、患双方对医疗操作过程和医疗操作结果存在意见分歧。医疗纠纷调解的前提,是要把意见分歧的事实当面说清楚,也就是要对意见分歧的原因进行客观、专业和法律规定的解释。
对意见分歧的原因进行解释,就必须先要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医疗纠纷了解事情真实情况的方式:一方面要认真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表述,明确意见分歧问题所在。另一方面是针对当事双方的意见表述查阅病历资料,明确意见分歧的内容是否片面、是否不完整、是否存在违反医疗规定和操作规范的事实。然后才能进行有说服力的解释,以及提出双方协商、第三方调解、法院诉讼三个处理途径的选择建议。
医疗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侵权纠纷的调解解释一定要以理服人。满足这个解释的条件,是解释一定要符合临床医疗、医疗管理、法医病理、法律规定的专业标准。没有说服力的调解,调解结果不会满意。
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调解,是卫生行政人员调解。卫生行政人员调解的专业优势:其一、都是医学院校毕业,具有基本医疗知识。其二、都是医政管理人员,熟悉基本医疗管理规定。其三、医学院校课程包括医学病理,医学病理与法医病理容易沟通。卫生行政人员调解的专业不足:其一、不熟悉医疗责任划分的规定标准,其二、不熟悉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其三、调解过程没有工作手段支持。
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调解,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介于隶属管理和工作习惯,条例实施早期阶段有些卫生行政部门也进行过医疗纠纷调解的工作试点,如西安市卫生局就搭建过医疗纠纷调解平台。
1、调解平台结构
卫生局动员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卫生局借调熟悉医疗事故处理的医政人员主持调解,保险公司授权主持调解人3万元以内理赔权限,调解平台向医、患双方提供法院诉讼律师选择。
2、调解方工作
因为是授权调解,主持调解人一改往日调解过程中:有责没权、不被尊重、调解就是和稀泥、工作没有成就感的被动调解局面,调解成功率四年平均值在85%以上。
3、医院方认可
医院对医疗纠纷发生以后,调解平台提供全程现场调解的服务,非常认可。调解平台解体后曾经参保的三级医院赔付对比,平台解体后赔付率大于调解平台赔付率,医院对调解平台的工作质量,比较认可。
4、保险方认可
如果按照保险公司承保宣传的费率赔付,调解平台运行不会超过3年。能够试点6年的两个原因:一是调解方的全程现场调解纳入保险服务范围,增加了承保力度。二是调解方帮助保险公司重新测算了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控制了保险理赔风险。人保西安分公司的承保方案和重新测算的保险费率,得到了人保北京、上海分公司的肯定,得到了人保总公司的奖励。
5、律师方服务不被认可
因为律师不懂医,不懂医疗事故处理的协商、调解、鉴定、诉讼,故律师方服务没有得到医院方和保险公司方的认可。
五、《侵权责任法》调解
《侵权责任法》虽然明确了医调委的调解主体,但是医调委的工作:在如何搭建调解工作平台,如何增加调解工作手段,如何争取医、患双方对医调委调解的充分重视,以及如何引导医疗纠纷处理依法解决,等具体工作方面还需要工作完善。对此提出的建议:纵向思考总结以前的工作成绩,横向思考借鉴交通事故处理的成熟经验。
六、社会救助
医疗纠纷处理患方不愿依法维权的客观情况:
1、信息水平不对称
患方自行复印的病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复印病历、医疗纠纷处理需要的复印病历,三个病历的内容是不同的。患方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对病情诊疗过程的了解,很多情况下不可能知道的清清楚楚。医疗纠纷处理过程,医、患双方信息了解水平不对称是一个客观事实。
2、技术水平不对称
医疗纠纷处理长期被各方议论有很多原因,但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医疗纠纷处理过程,医、患双方的技术水平不对称。
民事纠纷处理找律师帮助没有错,但是律师不具备医疗纠纷处理的专业知识,律师处理不了医疗纠纷。律师调解医疗纠纷,律师代理医疗纠纷诉讼,是一个应该更正的认识误导。医疗纠纷处理过程,医、患双方技术水平不对称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大多数患方当事人不能正确认识这个客观事实,其结果是把应该自己承担的责任推给了社会。
3、经济水平不对称
医疗纠纷发生的群体基本上都是没有社会背景的普通老百姓,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低收入人群,引导医疗纠纷处理依法解决不能不考虑这个因素。
信息水平不对称、技术水平不对称、经济水平不对称的客观情况,对医疗纠纷调解的工作要求:一是医疗纠纷调解的工作手段必须改进,二是医疗纠纷调解要重视弱势群体依法维权的社会救助。
七、案例介绍
案例一:律师不懂医疗规定
案情:病人住院期间突然死亡,医、患双方协商无果,申请第三方调解。
调解人:请患方说一下医方存在的问题,如情况属实,调解人会让医方配合处理。
患方律师:我不懂什么医疗规定!住院期间病人突然死亡,医院肯定有错,有错就要赔偿。
调解人:医院有错一定要明确哪里违反了规定,不明确违反规定的性质和程度,我怎么让医院赔钱。
患方家属责问律师:你不懂医疗规定代理什么医疗官司?
患方律师:现场和律师事务所电话沟通,之后给患方家属的答复:退还2万元代理费,本案进行法律援助。
案例二:患方没钱打医疗官司
案情:肠梗阻小肠切除二分之一,医、患双方多次协商没有结果,病人2年不出院,申请第三方调解。
调解人问病人:既然你满肚子都是理,为什么不走法律途径让医院赔钱,天天熬着你也不容易。
病人回答:现在还在康复治疗,家里是卖了麦子凑的钱给我治病的,哪里有钱打这个医疗官司。
调解人对医方说:你们的想法是让病人出院,但目前的情况是病人不可能出院。要不然我代理病人和你们打官司,我动员病人出院。
医方回答:那不行,我们和病人协商处理。
薛 建 安
2020年4月20日
医疗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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