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责任鉴定,包括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责任及医疗过错责任程度。
对医疗过错责任鉴定结果,满意程度不高有两个原因。其中的第一个原因,是鉴定没有标准。
没有标准的横向比较,不是我们国家没有鉴定标准,日本、美国也没有鉴定标准。
没有标准的纵向比较,是一直以来对鉴定标准制定和执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没有深入研究。
本文抛砖引玉,对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标准的:轻微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进行讨论。
讨论参照病情,以胆囊手术胆管损伤,进行对比。
一、轻微责任
1、责任情形
轻微责任的法律情形是:难免损伤和未尽告知义务。
难免损伤原因涉及:手术人精神紧张,手术人技术操作不娴熟,以及病人体质差异,等不同因素。
未尽告知义务说明,见民法典法律规定。
2、承担责任理由
一是胆囊手术误伤胆管,不是胆囊手术必然发生结果。也不是正常胆囊手术,大多数情况应该发生的结果。
二是胆囊手术误伤胆管,损伤性质属于医源性损害。医源性损害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违法律规定。
三是胆囊手术误伤胆管,不属于并发症、合并症概念范围。
四是创伤性治疗,未尽告知义务,有违法律规定。
五是对比2002年以前的卫生行政鉴定,2002年至2010年的医学会鉴定,2010年至现在的司法鉴定,胆囊手术误伤胆管,都属于医疗损伤程度认定范围。
3、承担轻微责任理由
一是医疗操作是手工操作,手工操作误差,属于统计概率。
二是如果以:手术操作过程、手术人精神紧张、手臂颤抖、导致胆管损伤,追究手术人过度责任。换位思考,哪个医生还敢再做手术。
三是过度追究误差概率责任,不利于治疗措施的更好选择,不利于病情治愈的更大提高。
二、次要责任
1、责任情形
次要责任的法律情形是:没有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定,违规行为容易发生医疗损伤。
2、承担责任理由
一是手术指征、手术时机违反诊疗规定。
二是手术准备、手术管理违反诊疗规定。
三是手术分级管理违反相关规定。
3、承担次要责任理由
一是病情变化受多种因素影响,相同病情的表现和愈后,不同病人存在客观差异。
二是胆囊手术属于高风险手术,手术风险不能不予考虑。
三是胆管损伤的发生和损伤程度,受技术操作水平影响。手术人技术操作娴熟,可以减少损伤发生和降低损伤程度。
三、同等责任
1、责任情形
同等责任的法律情形是:没有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定,违规行为必然发生医疗损伤。
2、承担责任理由
一是病历书写重度医疗缺陷,违反卫生法规和诊疗规范。
二是临床诊断重度医疗缺陷,违反卫生法规和诊疗规范。
三是治疗措施重度医疗缺陷,违反卫生法规和诊疗规范。
四是手术与麻醉重度医疗缺陷,违反卫生法规和诊疗规范。
五是抢救流程重度医疗缺陷,违反卫生法规和诊疗规范。
3、承担同等责任理由
一是客观认识,医疗过错发生和交通过错发生的本质区别。
二是客观认识,医疗过错责任认定和交通过错责任认定,政策标准区别。
四、主要责任
1、责任情形
主要责任的法律情形是:没有严格执行诊疗操作规定,并同时存在:或不履行施救行为,或不履行针对病情治疗行为,或过度医疗行为,或违规修改病历行为。
2、承担责任理由
一是不接诊病人或不抢救病人,有违基本施救行为。
二是已经明确诊断,不进行针对病情治疗,有违基本医疗行为。
三是病情变化后不及时补救处置,导致损伤后果扩大、加重。如高位胆管损伤,不及时补救处置,导致半肝切除。
四是没有适应症的创伤性检查和手术治疗。
五是发生医疗损伤后,违规修改病历。
3、承担主要责任理由
一是不履行施救行为,有违行医准则。
二是不进行针对病情治疗和补救处置,有违基本诊疗原则。
三是过度医疗,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违规修改病历,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客观认识,医疗过错发生和交通过错发生的本质区别。
六是客观认识,医疗过错责任认定和交通过错责任认定,政策标准区别。
薛 建 安
2022年8月28日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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