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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证据真实性质证

来源:原创添加时间:2022-09-20 点击:

一、病历证据质证规定

证据材料必须法庭质证,没有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

病历证据作为医疗事故诉讼的必须证据,理所当然也要进行法庭质证。

二、病历证据质证范围

其一、病历证据的完整性,其二、病历证据的真实性。

病历证据完整性质证,可以在庭审过程一次完成。

病历证据真实性质证,即便是医疗事故诉讼专业代理人,也不可能在庭审过程一次完成。

三、病历证据没有质证情形

其一、法庭审理过程,如果没有安排证据交换,那么病历证据真实性质证,一定没有进行。

其二、庭审笔录内容,基本上都没有肯定或否定,病历证据是否真实的具体描述。

其三、如果当事人提出病历证据真实性质疑,庭审过程基本上也是没有明确意见。

四、病历证据没有质证原因

其一、代理人不予质证。

代理人不予质证的原因,是律师代理人普遍不熟悉临床病历和诉讼病历,不能阅读病历案卷。

不能阅读案卷,自然无从质证。

其二、法庭不予质证。

法庭不予质证的特殊情况:一是律师代理人无从质证,导致病历证据真实性质证,长期没有引起法庭足够重视。二是病历证据属于专业证据,专业证据质证的法庭审理实务:习惯尊重鉴定机构意见。

其三、鉴定机构不予质证

司法鉴定规定,证据内容不真实,不予进行司法鉴定。

五、完善病历证据质证思考

其一、正确认识医疗事故诉讼代理

民事诉讼委托律师代理,绝对没有错。

但是医疗官司诉讼,委托不熟悉临床病历和诉讼病历的律师代理,是一个社会误导。

其二、法庭审理衔接

法庭审理衔接的建议:一是引入特别法庭审理程序,二是充实人民陪审员专业知识结构,三是授权鉴定机构鉴定过程明确,四是主审法官列席司法鉴定听证。

其三、独立鉴定人要求

司法鉴定是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原则上不受病历证据内容不真实,对司法鉴定的影响。

司法鉴定是对照规定和标准的鉴定,在规定和标准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原则上没有不能进行的鉴定。

司法鉴定是滞后鉴定,如果前面的人把病都看完了,后面的人还不能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检查,这样的事情解释不通。

司法鉴定对独立鉴定人的要求:独立分析问题、独立提出问题、独立判断问题。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必然影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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