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介绍
伤者中年男性,城镇居民,交通事故致一侧胫腓骨骨折,先行钢板内固定后行外固定支架治疗,前后申请四次伤残鉴定,前三次伤残等级分别为9级、7级、5级,第四次因故未出鉴定结论,保险公司理赔从第一次结案赔付8万多元,到最后法院判决32万元。
二、评残经过
1、第一次评残结论否定
承保支公司第一次结案赔付金额是8万多元(车主赔付9万多元),因该支公司理赔权限是8万元,故赔案审核通过要上报省级分公司。因胫腓骨骨折是交通事故常见骨折,成年人胫腓骨骨折很少有9级伤残保险理赔,故分公司以交警部门评残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将赔案打回支公司,让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对伤残等级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2、第二次评残结论否定
支公司根据分公司的要求,让有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了二次伤残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由第一次的9级提高到了鉴定后的7级,伤者家属同时进行了法院诉讼,索赔金额由原来的8万多元变更为24万多元。分公司对支公司二次申报的理赔材料无法理解,故责成支公司进行第三次伤残鉴定,并借调专家全程跟踪。
3、第三次评残结论认定
分公司借调专家随同伤残鉴定部门实地到伤者家中查勘,此时于事故发生已有一年左右时间。查勘现场伤者情况:反应迟钝,能用眼神与人沟通;伤后一直没有下床,床上大小便完全护理;外固定架未取,伤侧下肢屈曲呈被动体位,外力作用不能伸展;健侧下肢和一侧上肢呈被动体位,外力作用可以伸展;全身多处干性大面积褥疮,每天都在治疗中。
现场查勘后分公司借调专家意识到伤情的严重,对伤残鉴定部门说:目前伤者病情4级、5级不为过份,请给予保险公司帮助。伤残鉴定部门说:这是法院委托鉴定,我们必须依法办事,我们能够帮助的就是提醒你们去做伤者家属的工作,建议伤者家属撤诉,从伤情查勘到鉴定结论出来以前还有一段时间,希望你们抓紧。因保险公司没有采纳借调专家和伤残鉴定部门的意见,规定时间内第三次伤残鉴定结论下达,伤残等级5级。
4、第四次伤残鉴定的法院争取
第三次伤残鉴定结论下达后伤者家属的索赔金额提高到了70多万元,保险公司申请第四次伤残鉴定,法官感慨的说,第二次、第三次伤残鉴定都是保险公司申请,真不知道保险公司还能提出什么理由。
法庭上在征得法官同意后,借调专家谈了保险公司代理意见:
第一、三次伤残鉴定结论的标准:9级伤残的依据是四肢长骨中一肢长骨存在骺板以上骨折;7级伤残的依据是一肢丧失功能75%;5级伤残的依据是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第二、三次伤残鉴定结论都是向伤者倾斜。长骨的骺板只存在于青少年期,成年人骺板已退化为骺线,也就是说成年人没有生理上的骺板,没有骺板就不存在骺板损伤,没有骺板损伤9级伤残就不应该成立。小腿截肢是6级伤残,小腿骨折的伤残评定最多只能是7级;一肢完全丧失功能的伤残等级最高是5级,也就是说伤在小腿把可能连累的大腿也给算上了。所以说三次伤残鉴定,鉴定部门都给了伤者最高的伤残等级,而且是该给的不该给的都给了,应该说伤残鉴定结论都向伤者倾斜。
第三、伤者的伤情诊断与伤者的实际病情不符。单纯性的胫腓骨骨折手术后不可能站不起来,但伤者的实际情况是手术后一直不能下地,有必要对伤者不能下地的真正原因进行司法明确,否则不能服人,因为好人绑在床上一年不活动,一年后检查也能评残。
第四、评残的客观标准按道理应该只有一个,但就本案而言,同一伤情三个伤残鉴定结论,这个客观标准怎么把握。
法庭上法官采纳了借调专家的意见,同意进行第四次伤残鉴定,同意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同时,追加伤者长期卧床的原因鉴定。
5、第四次伤残鉴定
借调专家汇同伤残鉴定部门现场查勘的伤者情况:伤情进一步恶化,没有自主意识,四肢屈曲全部呈被动体位,外力作用全部不能伸展,实际伤情已构成一级伤残。为了明确伤者长期卧床的真正原因,鉴定部门提出补充头颅CT和胸、腰核磁共振医院检查,待检查报告结果出来后进行最后鉴定。
6、法院判决
鉴定部门补充检查要求转达伤者家属后,伤者家属向借调专家表达了两点意见:一是家属没有能力将伤者拉到医院进行CT和核磁共振检查;二是家属不想继续折腾下去,只要保险公司能赔20万元,家属就同意撤诉结案。保险公司没有采纳家属意见。由于第四次鉴定结论迟迟不能下达,故法院半年后进行了直接判决,因肇事车辆的保额是交强险12万元商业险第三者20万元,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32万元。
7、伤残讨论
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没有争议,伤者的胫腓骨骨折没有争议,存在争议的是胫腓骨骨折不会导致5级伤残,胫腓骨骨折不会导致伤情的进行性加重。本案伤情进行性加重的原因应该是医疗上的漏诊,本案处理过程的遗憾是保险公司没有和伤者携手追究医院的医疗责任。如果是那样,保险公司可以减少赔偿损失,伤者家属可以增加赔偿费用。
薛建安
2010年5月4日
医疗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