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者病情
伤者男性,30岁,外伤后以左眼疼痛入某附属医院,入院查体无阳性体征记录,转留观病房观察治疗。因节日放假4天后例行主任查房时发现左眼失去视野,治疗一段时间后视野基本没有恢复迹象。
二、第一次病情讨论
针对左眼已实际失明问题,医院内部讨论意见:
1、入院后已经给予了抗炎、消肿、脱水等常规治疗,医院的治疗原则无误。
2、失明问题可能是外伤导致,和医院的治疗没有关系。
3、医院不存在医疗责任。
三、第二次病情讨论
医院的反馈意见因伤者本人及家属不能接受,故医院组织院外专家进行了第二次病情讨论,因为涉及医疗责任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列席会议旁听。第二次病情讨论结果和第一次病情讨论结果一样,医院不存在医疗责任。
四、保险公司列席会议代表发言
在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保险公司列席会议代表发表以下意见:
1、两次病案讨论医院不存在医疗责任,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求之不得的事情,因为既然医院没有责任,那么自然保险公司就不负责赔偿。但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医院前期不适当赔付,保险公司后期就会高额赔付。
2、此病案讨论涉及法律和医疗两个方面的问题
① 法律方面问题
入院病历没有详细查体记录,入院视力记录没有明确阳性体征,医院没有依据证明伤者入院时已没有视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举证倒置的规则,医院若不能证明伤者入院时已经没有视力,则诉讼过程法院就要认定伤者入院时视力没有受到损伤即视力正常,这是一个法律常识。也就是说如果走诉讼程序,这个官司肯定败诉。
② 医疗方面问题
第一,入院后失明是一个继发性失明,继发性失明医院不承担责任,难道还要让伤者承担责任。
第二,医院的失误在于没有严格的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工作制度。首诊负责制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病人来到医院要有医务人员接待,二是接待病人后要把病人分诊到能够处理病情的科室。本例导致左眼失明的直接原因是眶上神经水肿压迫,紧急情况下采取外科减压手术治疗,怎么可能失明。说到这里门诊留观节日值班医生插言:我们也想到了这个问题,但是没有专用的器械。保险公司代表接着说:你说的很对,因为这个病人就不是你们科能够处理的病人。
五、保险公司代表赔付意见
发表意见到比参加会议讨论专家哑言,会议主持人圆场让保险公司代表到另一个房间休息,离席前保险公司代表提出此案赔付意见:保险公司赔付8万元。在现场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后离开会场。
六、补充说明
1、保险公司
此案若前期不能及时处理,拖到后期法院诉讼解决,则继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义眼费(假眼费)等项支出加起来估计需要5-8万元,前期承诺的8万元实际上还不够伤残补助费一项赔付,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没有多赔。
2、医院
第一,若此案处理失当,则事实上医院不可避免的要经历患方家属严重冲击,保险公司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医院的充分认可。
第二,医院最终赔付金额高于保险公司承诺赔付金额,但由于保险公司前期工作介入,医院只能按保险公司承诺赔付金额进行理赔。
3、院外专家讨论制度
重大医疗事故纠纷的病案讨论,原则上要实行院外专家讨论制度。其理由,一是自己的问题自己不容易发现,二是熟人的事情难免都不愿意当面下不了台,三是专家组成不能只局限于医疗专家。
4、早期风险评估
医疗纠纷赔偿防范涉及两方面工作,一是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二是减少医疗纠纷发生后损失扩大。本案例强调的是,通过早期风险评估,减少医疗纠纷发生后损失的扩大。
薛建安
2010年6月22日
医疗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