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患方不愿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对医疗事故鉴定缺少信心,很重要的原因是不了解医疗事故鉴定过程的一些特殊情况。所以介绍和讨论这些特殊情况,增加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过程的了解,就成为帮助患方主动选择医疗事故鉴定不可缺少的工作,其目的是促进医疗纠纷的依法解决。本文同时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进行比较,希望加深理解。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理解,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二者针对的都是同一个问题,即医疗过程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责任。不同之处是,医疗事故鉴定的习惯理解是认定医疗责任应该选择的途径或规定程序,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习惯理解则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工作规程和工作准备。由于医疗责任认定具有不同于交通责任认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所以在决定进行医疗责任认定前,有必要明确一些是否选择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以及如何进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认识,以便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避免或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弯路,尤其是对于信息和学识都处于弱势的患方。
一、是否选择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指:患方到医方看病,不满意医方的治疗结果,单方认定医方存在责任,要求医方经济赔偿,医方不认为存在责任,双方沟通或协商不能消除分歧,为维护双方利益,依法明确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责任的法律程序。是否选择医疗事故鉴定程序,需要明确以下认识:
1、不明确责任赔偿缺少依据
医方是否赔偿取决于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责任,医方赔偿多少取决于医疗责任导致医疗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医疗责任的认定,不是患方说医方有责任就有责任,也不是医方说没有责任就没有责任,而是法院在医、患双方以外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责任认定,即由当事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责任认定。在责任不明确、参与程度不明确的情况下谈赔偿,难免出现“医方赔的再少也会嫌多,患方获赔再多也会嫌少”的两难局面,即便医、患双方都有诚心也很难谈成。在此需要补充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的协商处理属于行政调解,这个调解类似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后的行政调解,当事双方可以选择调解也可以不选择调解,调解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有权依法另行起诉。为防止调解后另行起诉,调解一定要兼顾双方利益。
2、责任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认定医方存在医疗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有过错,二是有损害后果,三是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1)有过错
有过错好理解,就是医疗过程中医方确实存在违反明文规定的医疗行为。
(2)有损害后果
民事赔偿原则一般情况下都是根据损害后果进行赔偿的,对于医疗事故鉴定而言:一是有过错没有损害后果不容易认定医疗责任,二是没有损害后果的医疗责任医方赔偿什么?
(3)因果关系
人伤事故民事侵权赔偿分四类,分别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事故。四类赔偿比较,技术含量要求最高的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里技术含量最高的是医疗责任认定,医疗责任认定里技术含量最高的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最简单的理解是,在医方有过错及患方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还要排除导致患方损害后果的其它因素,如果其它因素不能全部排除,则医方的责任就很难认定。换句话说,如果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还有其它可能解释,则医方的责任就不能简单认定。
3、医疗事故很难认定全部责任
医疗事故的防范与交通事故的防范存在显著差异,交通事故的防范,只要车辆和行人保持一定距离,交通事故就肯定不会发生。医疗事故的防范则不同,不在病人的身上进行操作,病人的治疗就无法完成。视野手术谁能保证医生的手不哆嗦一下,镜下手术谁能保证医生的操作不出现百分之一的误差。对于手术损伤及其它可能出现的意外,手术前医方都会以患者或家属签字的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医疗责任认定不能不考虑这个因素,因为如果仅仅以不可防范的“手哆嗦一下”就认定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将极大限制医生进行风险病人处置的主动选择。媒体多次报道的高危产妇临产,多家医院推诿入院的事例,就是一个典型说明。
4、医疗事故鉴定的收费
医疗事故鉴定收费需要了解以下几点:
(1)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即医疗事故鉴定实行的是收费制度,且收费标准很高,目前西安市医疗事故鉴定的起步收费价格在10000元以上。
(2)交通事故诉讼赔偿是在事故责任明确情况下进行的,法院立案和法院审理必须提交认定事故责任的证明材料,诉讼赔偿要解决的是赔多赔少的问题。医疗事故诉讼赔偿则不同,诉讼赔偿先要进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然后再进行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即先确定有没有医疗责任,然后再确定赔与不赔及赔多赔少。假如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医方没有责任,前期医疗事故鉴定垫付的钱就白花了。同样的道理诉讼费也要白花一些。
(3)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技术含量要求比较高,所以医疗事故鉴定的诉讼代理费自然也要高出交通事故诉讼代理费。
二、如何进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强调的是,认定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责任应该履行的法律程序,以及是否选择这个法律程序应该明确的基本认识。如何进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强调的则是,了解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工作规程和工作准备,明确医疗事故鉴定过程的注意事项和正确选择。如何进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涉及的细节很多,在此讨论的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听证制度。
1、听证会一般了解
(1)听证专家组成
听证会的专家由单数组成,以多数专家意见为鉴定结论意见。鉴定有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两个选择,医学会鉴定的专家组成基本上是医学专家,司法鉴定的专家组成以司法专家为主。
(2)听证程序
听证的程序,一是患方对医方医疗过错的陈述,二是医方对病情及诊疗过程的陈述,三是医、患双方分别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四是专家在医、患双方退席后就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责任及医疗责任的参与程度进行讨论和表决认定。
(3)听证参照依据
听证参照依据是指专家围绕什么进行听证,医、患双方的陈述只是一个补充说明,专家不会简单的以患方的陈述为鉴定依据,也不会简单的以医方的陈述为鉴定依据,而是将双方的陈述与病历资料的关联性进行对照比较,也就是说病历资料是听证的主要参照依据。所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事实上也就成为患方听证陈述和听证答辩的主要内容。
(4)听证陈述放弃
听证陈述类似法庭审理的质证和主张,法庭质证就是当事人对对方出示的证据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及肯定或否定的理由,法庭主张则是当事人对对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的程度和范围表明自己的态度或观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陈述于此基本类同,和法庭审理过程法官不能代替当事人质证和主张一个道理,听证过程专家也只是针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提问和讨论,听证陈述放弃与听证陈述不到位必然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2、听证会患方准备
患方如何进行听证准备,不同的案子会有不同的情况不能一慨而论,但有一点是事先应该知道的,就是听证过程患方的弱势所在。
(1)证据真实性
证据真实性最简单的理解就是当事双方对一方出示的证据没有疑义,没有疑义客观上要有两个保证,一是第一时间当事双方共同取证或第三方取证,二是当事双方共同保存证据或第三方保存证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都会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取证并进行证据保管,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肇事双方都不会提出疑义。医疗事故发生后,正常情况下第一时间无法完成取证,其原由:一是患方对医疗损害结果的认识需要一个客观过程,如治疗前后自觉状况对比、治疗前后好转与恶化病情对比、不同医院诊断与治疗情况对比等等。二是即便患方在第一时间提出取证要求,正常情况下医方也不会简单配合,并能作出不予配合的理由回答。医疗事故证据保管的实际情况是,病历资料的制作与保管都是医方的单方作为,单方作为的证据另一方存在一定程度的疑义,客观上是应该理解的,而且由于这种单方作为现状的长期存在,事实上医疗事故责任认定证据不真实的问题已经不属于个别现象。以上提示听证要有识别及论证证据是否真实的准备。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进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时,患方用于陈述准备的病历资料不是全部病历资料,专家手上的病历资料才是完整的病历资料。医方向患方只提供病历资料中的客观部分不提供病历资料中的主观部分,是一个政策规定,政策规定肯定有政策规定的道理。知道信息不对称,听证过程就要有完善病历资料并做出合理解释的准备。
(3)学识不对称
听证会上经常见到的医、患双方人员组成对比,患方是一个律师和两个家属代表,医方是一个医务科人员和两个高年资医生,患方听证人员没有一个是懂行的,医方听证人员则全是内行。对于由于学识不对称导致的不满意结果,没有道理埋怨各为其主的医方,也没有道理埋怨面对陈述和回答都说不到事上以及答非所问的专家。在此还须补充的是,听证会上医方代表的意见不是一个医生、一个科室的意见,而是所有涉及科室的共同意见。学识不对称提示患方的听证准备要尽可能的全面和细致。
最后再强调一下本文的两个观点,一是在选择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以前,应该考虑将治疗结果与可能导致结果的其它因素进行专业联系,以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弯路。二是在确定选择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以后,就要对接下来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充分的准备,这个准备的标准如同法庭审理过程法官采纳当事人主张一样,要让鉴定专家能够欣赏和认可你在鉴定会上的陈述意见。
薛 建 安
2015年3月13日
医疗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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