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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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依法解决引导及案例解读

来源:本站添加时间:2020-04-13 点击:

摘要:患方不愿通过法律途径即医疗事故鉴定解决医疗事故的常见原因:一是医疗事故鉴定专业性强,二是医疗事故鉴定成本高,三是医患之间缺少双方协商与法律解决之外兼顾及时、便民、公平、公正的第三种选择,四是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即医院病历缺少完善的监管制度,五是医疗事故鉴定责任人不承担法律追责。以上原因导致患方容易选择法律途径以外解决医疗事故,并为医闹的存在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所以分析以上原因的形成,讨论以上原因的解决,也就成为引导患方自觉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和依法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重要工作。

一、医疗事故鉴定专业性强

打官司找律师如同看病找医生是大多数人的习惯理解,但在此要解释的:一是律师不懂医,让不懂医的律师去打医疗官司肯定存在不足。二是医生不懂法,让不懂法的医生指导怎么打官司同样不会有满意的结果。三是临床分科越来越细,同样是外科主任,脑外科、胸外科、普外科、骨伤外科差距不是一点,而且这些科还有很多分科,分科越细专业知识越不容易掌握。四是医疗事故鉴定涉及的大多不是单一内容,不是一个临床科室能回答的问题。以上解释想要说明的是,医疗事故鉴定专业性强的问题,实际上是医患双方专业水平的不对等,也就是说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专业学识方面患方肯定是弱势。

案例一:转院后死亡

10岁男孩感冒发烧2天,家中服药无效家长带其去医院输液,输液后病情缓解。第二天上课中老师发现还在发烧,逐将男孩送至第一天输液医院同时通知家长。在没有挂号及交费情况下医院为男孩输液,输液一小时家长赶到,输液三小时病情曾加重趋势,家长在未交医院费用情况下自行转上级医院,转院后病情进一步加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男孩家长不念医院救死扶伤,不提供转院病历资料,单方强调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并采取聚众、医闹的方式强迫医院经济赔偿。在此需要解释的是,男孩的父亲是卫生局的工作人员,男孩的母亲是医院的医务人员,卫生局工作人员及医院医务人员解决医疗事故的方式都回避医疗事故鉴定途径,医疗事故鉴定的难度可想而知。

二、医疗事故鉴定成本高

医疗事故鉴定成本高需要了解的几点:

1、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即医疗事故鉴定实行的是收费制度,目前西安市医疗事故鉴定的收费在10000元以上,加上诉讼费和代理费,打医疗官司的起步费用不会低于15000元。

2、交通事故诉讼赔偿是在明确事故责任情况下进行的,诉讼赔偿只是解决赔多赔少的问题。医疗事故诉讼赔偿则不同,法院诉讼先要进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然后才能进行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即先确定有没有医疗责任,然后再确定赔与不赔或赔多赔少。假如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医方没有责任,前期垫付的鉴定费用自然也就白花了,同样的道理法院诉讼费用也要白花一些。

3、门槛高及门槛风险导致患方的选择,经济紧张的不敢打医疗纠纷,经济宽余的顾虑之后不知道该不该打医疗纠纷。与交通事故赔偿的低门槛和没有门槛风险相比,医疗事故赔偿应该有一个变通渠道,医疗诉讼代理人要有能力进行风险代理。

案例二:没有钱打官司

患者、男性、20岁,因肠套叠误诊至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两年赖在医院不走。医院代理人跟患者的父亲说:既然你满嘴都是理,干嘛不去告医院,法院判多少医院赔多少,不能你要多少医院就赔多少。患者的父亲说:当初是卖了家里的麦子和在亲属们那里借钱来给娃看病的,现在欠了一屁股的债,哪里还有钱去打官司。医院代理人跟医院的领导说:医院的目的是想让患者尽快出院,患者的情况是没有能力打这个官司,而且是拿不到赔偿款就不出院。解决办法提三个建议,一是医院垫钱让患者告医院,二是代理人为患者进行风险代理,三是代理人兼顾医院和患者的双方利益进行协商,医院选择了第三个建议。

三、双方协商与法律途径解决之外的第三种选择

交通事故处理的好并不完全因为是警察参与处理的结果,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机动车辆都有保险,如果没有这个原因有些事情警察也很难处理,因为民事纠纷的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时候都是要拿钱才能平衡的。民事纠纷的处理,当事双方有分歧协商不到一起很正常,法院诉讼周期长、成本高当事人一般不做第一选择也可以理解,但二者之外的变通解决办法在哪里?和交通事故调解相比,现行医调委医疗纠纷调解率不高的原因之一,是医调委没有调解做主的经济手段。

案例三:院内损害不承担责任

1、病情及专家讨论意见

伤者男性,30岁,外伤后以左眼疼痛入某三甲医院,入院查体无阳性体征记录,转留观病房观察治疗。因节日放假4天后主任查房时发现左眼失明,治疗后没有恢复。家属提出质疑,医院组织院内专家讨论,讨论结果:1) 入院后给予抗炎、消肿、脱水治疗,治疗原则无误;2)失明可能是外伤导致和医院治疗没有关系。 3)医院没有医疗责任。

家属不满意医院的解释,召集200人聚集医院要求给出说服人的解释。医院组织院外专家讨论,因为涉及医疗责任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列席会议。院外专家讨论结果医院依然没有医疗责任。

2、保险公司列席会议代表发言

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保险公司列席会议代表发表意见:

(1)两次专家讨论医院都没有责任,保险公司求之不得,因为医院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不负责赔偿。但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医院前期不适当赔偿,保险公司后期就会高额赔偿。

(2)此病案讨论涉及法律和医疗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律方面问题, 入院病历没有查体记录,入院视力没有阳性体征,医院没有证据证明伤者入院时没有视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举证倒置的规则,医院若不能证明伤者入院时没有视力,则诉讼过程法院就要认定伤者入院时视力正常,这是一个法律常识。也就是说如果走诉讼程序,医院肯定败诉。

二是 医疗方面问题, 其一、伤者失明属于入院后继发失明,继发失明医院不承担责任,难道还要让伤者承担责任。 其二、医院的失误在于没有严格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工作制度。首诊负责制有两个基本要求,首先是有人接待病人,其次是把病人分诊到能够处理病情的科室。本例导致左眼失明的直接原因是眶上神经水肿压迫,紧急情况下采取外科减压手术治疗,怎么可能失明。

说到这里留观值班医生插言:也想到了这个问题,但是没有专用的器械。保险公司代表接着说:你说的很对,因为伤者病情就不是门诊留观能够处理的。

3、赔偿及结果评价

意见到此参会专家哑言,会议主持人圆场让保险公司代表到隔壁房间休息,离席前保险公司代表提出此案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不足部分由医院承担。会后医院接受了保险公司的处理意见,此案处理结果:患方不用劳民伤财的再去折腾,医方避免了一起恶性“医闹”事件,保险公司减少了赔偿损失。

四、医院病历缺少完善的监管制度

医院病历缺少完善的监管制度,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一是医院单方完成和保管的病历,本身就容易引起患方的不信任;二是由于医院病历长期缺少完善监管制度的事实,医院篡改、隐匿医疗事故纠纷病历已不是个别现象;三是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大多数情况下患方第一时间要不到病历;四是不及时封存医疗事故纠纷病历,没人追究医院的法律责任。五是对于篡改、隐匿的病历,法庭质证过程患方没有能力辨别,只是走了一个过场;六是医疗事故鉴定过程,鉴定专家只过问病历原件记录的问题,不过问病历记录是否真实;七是法院没有独立的医疗事故审判法庭,专业方面的问题和相关法律对篡改、隐匿病历的具体执行很难把握。

案例四、临床科室隐匿病历资料

1、病情情况

临产前五天入院,产前检查、临产过程检测、产后记录全部正常,新生儿出生后两小时死亡,家属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鉴定过程

医患双方陈述观点后退场,专家单独讨论,大多数专家意见医院不承担医疗责任。其中有专家提出,医方的病历与病情变化不符,病历可能修改。专家组长表态,鉴定以病历为依据,病历是否真实不是我们考虑的问题。

此时鉴定会上即没有表决权也没有讨论权的会议主持人发表意见:第一、临产过程一切正常,新生儿说死就死了,你们不接待家属,我要给家属做解释工作。第二、人的命比狗的命顽强,狗也不是说死马上就能死的,总要给一个死亡的理由。第三、对于病历是否真实的问题,你们可以不做裁决,但你们不能不提出来。第四、今天先不要表决,我去医院了解一下病历情况再说。

3、病历情况调查

主持人询问医院领导,医院是否知道病历修改问题,领导回答不可能,医院对上传病历是有严格管理规定的。主持人又问,如果是病历上传前修改或有问题部分不上传医院如何管理?领导回答这我到没有想到。主持人指出此次医疗事故鉴定的病历存在缺项上传的问题,即有问题的病历部分没有上传。领导认同主持人的意见,情况调查属实。

4、处理结果

患方得到了赔偿,主持人被调离工作岗位。

五、医疗事故鉴定责任人不承担法律追责

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追责是一个很少有人提出的问题,如同法官办案实行终生追责,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追责也应该有个说法。如何讨要这个说法涉及的问题很多,但不讨要这个说法老百姓就不能从根本上坚定依法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信心。

 

薛  建  安

2015年4月6日

医疗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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