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5年前夏素文安乐死案例介绍
1986年6月23日患者夏素文以“乏力、腹胀2年伴腹水增加,间歇性昏迷两个月”入汉中市传染病医院。入院情况:神志不清,反复发作昏迷,面色灰白,骨瘦如柴,腹大如鼓,脐部有一拳头大包块(脐疝),双下肢水肿、溃疡、渗液、股部褥疮溃烂有两个碗口大的洞……。入院诊断:(1)肝硬化腹水、肝功能失代偿期合并低蛋白血症;(2)肝性脑病;(3)肝肾综合征;(4)渗出性溃疡伴褥疮Ⅱ°—Ⅲ°。
6月28日患者子女提出:既然我妈已经没救了,能否采取点啥措施,让她早点咽气,免受痛苦。医院告之:安乐死在国外可以,在中国不行,你不治可以把病人抬回去,要不了一天就会死的。在患者子女的再三恳求及表示一切后果由自己承担的情况下,医生答应了要求,在办理了出院手续后给患者注射了安眠药,并在处方上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同时患者子女在处方上签字。
在夏素芳后事处理过程中,其两个外地赶回来的子女把两个在患者身边的子女给告了,同时连带当事医生,医生被判刑入狱。医生入狱后此案几上几下轰动全国,在经历了六年的艰难诉讼后,法院最终依法宣告医生无罪。
二、安乐死立法
1、夏素文案例几点遗憾
其一、不在床前尽孝的子女状告床前尽孝的子女,这个客观事实生活中旁观者大都很难接受。
其二、不治之症,6年诉讼,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实在是太不值得。
其三、如果安乐死立法,当事人就一定会得到事前注意提示,就一定会按照法律程序完善法律规定,也就不会出现医生下狱这种节外生枝的事情。
2、个人工作感受
我长期从事医疗事故和交通人伤事故的处理工作,有许多不接触这项工作的人很难形成的感受集合。在面对一个植物人状态的病人,其家属希望他安祥离去的时候;在面对一个一经分娩就重症缠身,即便倾家荡产也不可能恢复生活自理的婴儿的时候;在面对一个晚期肝癌的病人,痛苦中等待死亡的时候;在面对许多不治之症、倍受疾病折磨的病人,主动提出安乐死的时候,难道不应该冷静的换位思考一下吗?
但是迫于法律的现状,他们无法得到主观意志的帮助,最多只能选择放弃治疗,在无耐的痛苦和折磨中被动的等待死亡。
至于被动等待的痛苦,是否给当事人和监护人造成更大的伤害,是否一定符合伦理道德的教育规范,是否一定符合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否一定代表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象征,现实中很少有人敢于拿出勇气去直面这个问题。
3、安乐死立法
生命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力,生命权的理解我认为应该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个层面是人有选择生存的权力,另一个层面是人同样有选择尊严死亡的权力,这两个两个权利的选择,应该是无须回避和可以正常理解的公民基本权力。但是这个权力选择必须有一个前提,这个前提:一是自愿选择,二是不能损害社会与公众的利益。
我祝愿天下所有的人长命百岁,但因为我有对生命的权力集情、理、法于一体的特别感受,所以我支持安乐死立法,建议国家尽早实施安乐死立法。
薛 建 安
2011年5月17日
医疗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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