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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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内容不真实能否鉴定

来源:原创添加时间:2022-09-20 点击:

一、不影响鉴定的客观解释

1、第一现场查勘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有几个情形区别,其中之一是事故第一现场。交通事故可供查勘的第一现场只有一处,而医疗事故可供查勘的第一现场不是一处。

2、未行第一现场保护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果存在没有保护第一现场或有意破坏第一现场,因为很难恢复第一现场,所以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未行第一现场保护,未行保护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医疗事故第一现场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也就是医疗事故鉴定,查勘取证的第一现场是医院的病历,查勘取证的内容是病历记录的病情变化和诊疗描述。

4、不影响鉴定理由

因为病历记录内容不是一个科室完成的,一个科室说不清楚的事情,还有其他科室可以说明。所以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如果出现粘贴病历错误或违规修改病历,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影响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也就是说,病历内容不真实,没有必要直接适用,交通事故未行现场保护的责任认定规定。

二、不影响鉴定的专业解释

1、司法鉴定与医学会鉴定的区别

严格意义上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而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是临床医学鉴定,病历内容不真实,临床医学鉴定很难进行。

司法鉴定是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原则上不受病历内容不真实的影响。

2、司法鉴定不能回避的问题

如果病历记录内容与影像检查内容不一致,如果影像检查内容与病理检查内容不一致,司法鉴定要明确其中之一,同时要向鉴定委托人进行说明。

三、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两个条件

1、当事人和当事人代理人要履行陈述主张

1)放弃主张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是依法鉴定,依法鉴定就要参照和执行基本法律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分别是:一方当事人没有陈述、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责任自己承担;一方当事人没有否认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责任自己承担。

当事人和当事人代理人,鉴定过程需要履行陈述主张的简单理解,司法鉴定同样需要先行主张。也就是当事人和当事人代理人,有责任先把事情经过说清楚,有责任先把不真实的理由依据以及真实的理由依据,书面陈述。

2)病历证据主张要求

这个理由和依据不是凭空猜测,不是书写瑕疵,不是互联网和期刊杂志转载的报道,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病情转归的临床理由,和病情转归的病理依据。

3)放弃主张的可能后果

如果当事人和当事人代理人不能履行这个法律规定,不能把不真实的理由依据和真实的理由依据书面陈述,那么不真实病历的司法鉴定,要么很难进行,要么很难满意。

2、鉴定人要履行独立鉴定职责

1)独立鉴定的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实行的是独立鉴定人的独立鉴定制度,鉴定听证不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必须程序。独立鉴定制度的一般理解,鉴定人对鉴定案情要独立判断、独立鉴定。鉴定人对于专业范围内不熟悉的细节,有必要进行专业细化咨询,但专业咨询和鉴定听证不是一个概念。离开了鉴定听证就不会鉴定,不符合独立鉴定职责规定。

2)鉴定意见法庭质证

司法鉴定意见是法庭证据,证据都要法庭质证。但鉴定机构经常法庭质证答疑,与独立鉴定落实不到位不是没有联系。

医疗事故诉讼是法官负责制,司法鉴定意见法庭质证答疑,如果法官不能充分理解,与独立鉴定落实不到位不是没有联系。

司法鉴定意见法庭审理的三种法律情形:有责任,没有责任,不能举证,如果经常出现退回鉴定委托不能举证的情况,与独立鉴定落实不到位不是没有联系。

司法鉴定过程,如果不能落实独立鉴定人的独立鉴定制度,不真实病历的司法鉴定,要么很难进行,要么很难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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