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历摘要:
患者10岁,1995年8月1日因电击伤致心跳、呼吸骤停。现场抢救20余分钟后心跳、呼吸复苏,随即送医院治疗。入院时患儿呈昏迷状态,双手及胸部可见烧伤痕,左侧瞳孔5mm,右侧瞳孔2mm,生理反射、病理反射均未引出。入院时查体:T:37.8℃,P:200次/分,R:50次/分。入院诊断:1、电击伤心跳、呼吸骤停;2、心跳、呼吸骤停后缺血缺氧性脑病;3、电接触烧灼伤Ⅲ度(双手及胸部)。入院后医院除继续进行心、肺、脑复苏的抢救治疗外,同时采取了抗感染、减轻脑水肿、高压氧等治疗措施。经治疗患儿逐渐出现角目反射,提睾反射,吞咽反射,膝腱反射。肌张力由低下转为增强,双上肢屈曲,双下肢伸直,四肢反射(+++),巴氏征(+),呈去大脑皮层状态。
8月22日(入院21天)晚18时30分左右,值班护士违反操作常规将75%的医用酒精400ml与6%的氨基酸100ml、10%的盐水10ml混合后给患儿静脉滴入。在滴入过程中患儿曾出现轻度烦躁,皮肤发凉,四肢轻微震颤,躯干及四肢可见较多的栗粒样皮疹等。21时患者家属发现输错液体,此时输入液体量为210ml。21时患儿病情:T:37.5℃,P:160次/分,R:40次/分,BP:14/9Kpa,皮肤潮红,球结膜充血明显,呼吸深快,双肺可闻及少量痰鸣,心率每分钟160次,律齐,四肢肌张力较高,浅反射消失,压眶无反应。问题发生后医院进行了积极的抢救,经过强心、脱水、利尿等药物治疗措施,3小时后,P:140次/分,R:32次/分,BP:15/9Kpa。8月23日2时,患儿呕吐咖啡样物3次,共约100ml左右。23号至25号连续发生抽风(8月6日、8月8日也曾出现过抽风)。第一个24小时内给患儿输入液体量2348ml,排尿1640ml。60小时后患儿病情:仍处于错迷状态,上肢屈曲,下肢内旋强直,双侧瞳孔等大等园,对光反应存在,有咳嗽反射,双侧腱反射亢进,巴氏征(+),呈去大脑皮层状态。P:92次/分,R:17次/分,BP:14/9Kpa。8月24日、9月4日两次肝功检查:谷草转氨酶为140和104;硷性磷酸酶为120和160。8月25日头颅CT检查示:脑水肿伴脑室扩大。9月6日头颅CT检查示:脑肿胀消失,出现脑萎缩。患儿目前病情:呈去大脑皮层状态。
二、鉴定分析:
1、医院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将酒精误输给病人,其问题是严重的。
2、本医疗纠纷医患双方争执的主要问题:导致目前患儿去大脑皮层状态的原因是电击伤所致,还是误输酒精后的酒精中毒所致,或者说哪一个是直接主要原因。
3、急性酒精中毒的严重临床后果主要是呼吸抑制;慢性酒精中毒的严重临床后果主要是脑和肝脏的损害。呼吸抑制可以直接导致病人死亡;脑和肝脏的损害如果发生形态学改变需要一个渐近过程。
4、8月25日(误输酒精第3天),头颅CT检查结果示脑水肿伴脑室扩大,其脑室扩大包括整个脑室系统的扩大。脑室扩大说明脑萎缩已经形成,3天致脑形态学的改变及在脑水肿明显的情况下形成脑萎缩在临床学上是很难成立的。9月6日头颅CT检查结果示,脑水肿好转,脑室扩大较前明显,脑沟、侧裂池加宽,提示脑萎缩呈进行性改变。
5、输入酒精量对10岁儿童来说已构成致死量,没有出现明显的呼吸抑制可以解释的原因应该考虑个体间的体质差异。心脏骤停20分钟后心跳、呼吸复苏,21天后脑复苏仍然没有建立,在这个时间区间上脑复苏的概率是很低的。
6、误输酒精对脑细胞有损害作用,但就本病例而言缺乏构成脑萎缩和去大脑皮层状态结果的直接依据。
三、鉴定结论: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在第三条第一款中又做了如下规定: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残废功能障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卫生部(88)卫医字第20号“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第五款对医疗事故概念的说明: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在多因一果时,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如病人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有时因疾病重笃、复杂或已处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是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尤其是在事故定性、定级和对责任者处分时要慎重判定。
根据以上病情分析及国务院、卫生部的文件规定,专家鉴定最后意见:
本例病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一九九六年元月
医疗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