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人伤理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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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案例讨论

来源:未知添加时间:2022-09-20 点击:

摘要:买保险容易赔保险难是很多人经常都会提到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反映的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解释和保险理赔客户服务确实存在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二是事故当事人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没有同时兼顾保险理赔必须的合同约定,或是简单的认为只要打了官司就能保证自身的利益。以下几个人伤处理案例介绍的都是以上问题的第二个方面,了解后希望后者不要重复前者的遗憾。

案例一:出租车无责垫付赔款保险公司不赔

1、事故及前期处理经过

出租车载客正常行驶,让逆向行驶的轿车给撞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轿车负全部责任。出租车受伤乘客在甲地法院起诉,甲地法院以客运合同责任判决出租车给乘客赔偿。之后出租车在乙地法院起诉,诉请轿车保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规定内给出租车赔偿。

2、保险公司法庭答辩

  (1)伤残鉴定结果不予认可;

  (2)理赔材料不完整无法理赔;

  (3)保险公司未参与甲地法院诉讼,不承担出租车公司因法庭质证缺陷而导致的法律赔偿;

  (4)保险理赔的前提是要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质证。

3、出租车公司辩诉

  (1)车上乘客是外省人,重新法庭质证乘客不可能配合;

  (2)甲地法院已经判决,乙地法院如果不按甲地法院相同判决,出租车公司不能理解及肯定二审上诉。

4、法官解释

(1)甲地法院的诉讼和乙地法院的诉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内容;

(2)保险公司的诉讼解释予法有理,目前情况法院无法直接判决保险公司给出租车赔偿;

(3)现在只能休庭,休庭后建议出租车公司积极和保险公司沟通;

(4)二审上诉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的权利。

案例二:双重保险没有保住风险

1、一般情况介绍

旅游团队乘外地客运公司客车旅游,交通事故后责任认定客运公司客车承担全部责任,游客在旅游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旅游公司按规定事先为游客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

2、法庭过程

  (1)诉状被起诉人包括:旅行社、旅行社责任险承保公司、客车司机、客运公司、客车保险承保公司。

   (2)被起诉人法庭答辩

旅行社:旅行社为游客投了保险,客车在当地也有保险,事故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旅行社责任承保公司:此次事故责任明确,客车负全部责任,故旅行社责任承保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客车司机、客运公司:未出庭。

客车保险承保公司:事故车辆投保属实,但运输地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且肇事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体检回单法庭没有质证,故保险公司不能理赔。

(3)变更被起诉主体

    法庭上游客变更了被起诉主体,将旅行社变更为唯一被起诉人。

3、法院判决

旅行社(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客车司机、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不能合理利用保险赔偿

1、事故及前期处理经过

吊车作业中发生事故,致高空作业人员摔下后高位截瘫,前期医疗费、康复费、残具费、伤残鉴定费由车主垫付,车主同时愿意在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险以外适当增加补偿一次性协商解决,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2、变更被起诉主体

诉状以侵权责任起诉,法庭上伤者代理人因考虑车主一次性赔偿难以到位,故将侵权责任赔偿变更为雇主责任赔偿。一审过程车主、工头、项目部三方提出60万元赔偿,并多次提出伤者方配合争取保险公司赔偿,法官也认为保险公司赔偿后此案容易调解,伤者代理人没有接受。

3、法院判决

工头按雇主责任(先行)赔偿,项目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变更了被起诉主体,车主和保险公司不在赔偿责任人范围以内。

4、判决执行

事故发生到二审判决历时2年,生活费、护理误工、诉讼费、律师费及家庭成员的变更等给伤者家庭增加了非常大的困难。二审判决后,因工头没有赔偿能力,且选择了外地务工,法院无法执行;项目部因是连带责任,和工头无法厘定连带责任份额,工头不赔项目部无法赔;车主则因伤者代理人变更了被起诉主体,本案逃避了赔偿;保险公司因伤者方的不予配合,找到了合情合理的拒赔理由。以上因素的综合结果,法院判决的数额增加了,但赔偿结果无法落实。

 

薛建安

2012年2月19日

医疗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