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误导咨询
医疗纠纷案件,80年代以前不是不多,90年代开始增多,2000年以后明显增多。
医疗纠纷案件增多,客观上体现维权意识增强。
但依法维权,不能脱离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不能不了解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和处理规定,不能偏听偏信,不能误导咨询。
案例:宫颈癌误导咨询医疗纠纷
第一家二级医院检查,没有诊断宫颈癌病情。
第二家三级医院检查,不能确定、也不能排除宫颈癌病情。
第三家三级医院检查,诊断宫颈癌病情。
第四家三级医院,多次住院治疗,花费很多,病人死亡。
患方投诉第一家医院,委托鉴定没有代理人参加。患方认定医院承担医疗过错理由:一是宫颈癌筛查、人乳头瘤病毒检查,有阳性指标,医院没有明确诊断,耽误病情治疗。二是人家医院能诊断出宫颈癌,你们医院怎么就诊断不出宫颈癌?
医院解释:一是病人妇科检查时,引流脓液80毫升,炎症下检查,容易出现假阳性。二是明确诊断,要等到炎症缓解以后,进一步检查。
医院代理人意见:一是宫颈癌筛查、人乳头瘤病毒检查,灵敏度高、特异性不强,检查阳性,只是怀疑标准,不是诊断标准。二是病人在二级医院检查以后,又去了多家三级医院,去哪个医院就诊,是病人的权利。三是第二家医院检查,也只是怀疑宫颈癌,不是确诊宫颈癌。四是三级医院没有确诊的病情,不能强求二级医院必须确诊。
专家鉴定意见: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意见下达后,患方没有提出重新鉴定。
误导咨询讨论:
一是患方申请鉴定和向医方索赔起因,应该是癌症治疗借债压力。
二是患方鉴定前,没有专业咨询,不了解医疗纠纷处理的特殊性和规定。
三是患方不知道,医疗事故鉴定应诉能力,医、患双方不在一个水平。
四是误导咨询,咨询人和被咨询人都有责任。
薛 建 安
2023年11月15日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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