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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行政鉴定

来源:原创添加时间:2023-11-15 点击:

人伤责任事故有三个类别,分别是:交通责任事故、工伤责任事故、医疗责任事故。

2002年以前,三个类别事故责任认定,都是政府行政职能。

2002年以后,其中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改由医学会非行政职能鉴定。2010年以后,改由社会鉴定机构主渠道鉴定。

行政行为鉴定与非行政行为鉴定区别:行政行为鉴定质疑,可以行政复议。非行政行为鉴定质疑,不能行政复议。

介绍一例九十年代卫生行政鉴定案例,欢迎对比讨论。

一、病情简要

患儿10岁,电击伤致心跳、呼吸骤停。现场抢救20分钟,心跳、呼吸复苏建立,脑复苏没有建立,送医院抢救治疗。

入院后脑复苏一直没有建立。

入院21天,值班护士违反医疗操作常规,将75%的医用酒精400毫升,与注射液混合静脉滴注,发现时滴注210毫升。

误输酒精第3天,头颅CT检查:脑水肿伴脑室扩大。

误输酒精第15天,头颅CT检查:脑肿胀消失,出现脑萎缩。

误输酒精第15天病情:去大脑皮层状态。

二、鉴定病情分析

1、医院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将酒精误输病人,其问题是严重的。

2、医、患双方争执的主要问题:导致去大脑皮层状态的病情原因,是电击伤所致,还是误输酒精后的酒精中毒所致,或者说哪一个是直接主要原因。

3、急性酒精中毒的严重临床后果,主要是呼吸抑制。

慢性酒精中毒的严重临床后果,主要是脑和肝脏的损害。

呼吸抑制,可以直接导致病人死亡。

脑和肝脏的损害,如果发生形态学改变,需要一个渐进过程。

4、误输酒精第3天,头颅CT检查结果:脑水肿伴脑室扩大,其脑室扩大包括整个脑室系统的扩大。

脑室扩大说明脑萎缩已经形成,3天致脑形态学改变,及在脑水肿情况下形成脑萎缩,临床医学上很难成立。

误输酒精第15天,头颅CT检查结果:脑水肿好转,脑室扩大较前明显,脑沟、侧裂池加宽,提示脑萎缩呈进行性改变。

5、输入酒精量对10岁儿童来说,已构成致死量。

没有出现明显呼吸抑制,可以解释的原因,应该考虑个体间体质差异。

心脏骤停20分钟,心跳、呼吸复苏建立。21天后脑复苏仍然没有建立,在这个时间区间上,脑复苏的概率是很低的。

6、误输酒精对脑细胞有损害作用,但就本病例而言,缺乏构成脑萎缩和去大脑皮层状态的直接依据。

三、鉴定标准规定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第三条第一款又做了如下规定: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卫生部(88)卫医字第20号“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一条第五款,对医疗事故概念的说明: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在多因一果时,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有时因疾病重笃、复杂或已处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是处于非决定性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尤其是在事故定性、定级和对责任者处分时,要慎重判定。

四、鉴定意见

根据以上病情分析,及国务院、卫生部文件规定,最后鉴定意见: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五、行政复议

患方不服以上鉴定意见,陕西省卫生厅委托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回复:没有想到,西北地区西安市一个区卫生局,能把医疗事故鉴定成铁案。

六、行政司法鉴定

患方依然不服,委托北京行政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医院承担10%的轻微责任。

      

202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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