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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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诉讼打官司了解

来源:本站添加时间:2022-09-20 点击:

医疗事故打官司结果不满意,很多情况下是当事人不了解医疗事故协商处理和诉讼处理涉及的相关问题,即不了解临床医疗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不了解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庭审理的联系,不了解医疗事故打官司如何质证和主张等等。这些不了解不只存在于患方,也普遍存在于医方,导致的结果,要么打了不该打的医疗官司,要么打了没有更好维护自身权益的医疗官司。

打医疗官司的重点是医疗事故鉴定,如同民事诉讼法庭审理法官不可能帮助当事人举证和主张,医疗事故鉴定听证专家也不可能帮助当事人提出问题。鉴定听证过程,能否把病情描述、病情认识、诊疗转归、操作规范、医疗风险、原因力大小等问题陈述清楚,能否准确把握听证专家的不同提问,没有医疗事故处理的专业知识肯定不行。

医疗事故处理涉及的专业知识包括临床医疗、法医病理、医政管理、民事调解和法律证据,其中临床医疗涉及医疗常识认识,法医病理涉及损害后果联系,医政管理涉及医疗规章制度及医疗质量管理,民事调解涉及临床医疗、法医病理、医政管理、诉讼风险的法律解释,法律证据涉及病历记录内容与医政管理规定和法律证据规定的联系说明。引导医疗事故处理依法解决,医患双方都要增加医疗官司的了解,了解医疗官司的法律常识,了解医疗官司的工作环节,了解医疗官司的处理方法。

一、医疗官司的法律常识

1、打官司打什么                                                                         

打官司打什么,简单地说就是一打证据二打主张。

对于大家比较熟悉的交通官司而言,其法庭证据:一是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二是当事人索赔要求的法律凭证,如修车票据、医疗票据、护理支付证明、误工损失证明等等。其法庭主张,一是明确事故责任的划分比例,二是拿出支持索赔要求的法律依据。

医疗官司处理与交通官司处理有很多区别,第一个碰到的区别是,交通官司是先行事故责任认定再行法院诉讼,医疗官司是先行法院诉讼再行事故责任认定。

2、事故责任认定

事故责任认定需要了解两个问题,一个是现场查勘,一个是责任划分。

1)现场查勘

医疗、交通、工伤等人伤事故处理都要先行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流程:第一时间报案、第一时间现场查勘、现场证据第三方监管、以现场查勘认定事故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工作流程:几乎不可能第一时间报案、没有法定的现场查勘、现场证据由当事双方其中一方保管、补充查勘的现场是一方保管的医院病历,补充查勘的形式是法庭质证和鉴定听证、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包括专家个人主观认识。

2)责任划分

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很容易划分车辆方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因为只要车辆减速慢行、只要车辆和行人保持距离,车辆与行人的交通事故就能够避免发生。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则完全不同,道理有很多,随便列举几个。一是手术医生就是在病人身上治疗,保持医生和病人的距离,病人的治疗就不能完成。二是医疗风险都已术前告知和术前签字,如果以手术操作中不自主颤抖造成的损伤追究医生主要责任,换位思考哪个医生还敢做手术。三是医生是人不是神,医生对病情的判断允许有一个认识过程,不能要求一步到位,而且不同医生的病情判断允许存在客观差别。

现场查勘和责任划分的区别,提示打医疗官司一定要慎重选择,打医疗官司一定要充分准备。

3、法庭审理什么

1)交通事故法庭审理

因为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是现成的,所以法庭审理内容主要是当事人提供的法庭证据是否支持当事人提出的法庭主张。法庭不参与当事人的质证和主张,当事人没有提供的证据和没有提出的主张,法庭视为自动放弃,由此的损失当事人自己承担。

2)医疗事故法庭审理

因为医疗官司是先行法院诉讼再行事故责任认定,所以医疗事故责任举证要先行法庭委托鉴定,对此需要了解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庭质证,一个是鉴定异议。

⑴ 法庭质证

医疗官司的客观依据是医院的病历,因为补充查勘的现场是单方保管的病历,因为单方保管的病历不能排除违规修改的质疑,因为病历内容质疑认定法庭尊重鉴定专家意见,因为病历内容质疑认定不是临床医疗、法医病理、法律专业的执业重点,因为电子病历鉴定不适合医疗官司的普遍开展,因为违规修改病历没有量化处理标准,因为大多数当事人缺少医疗事故处理专业代理的意识,因为法院没有设立医疗事故处理独立法庭,所以医院病历法庭质证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⑵ 鉴定异议

法医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负责制,法医司法鉴定的标准依次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法医司法鉴定的内容:一是明确临床病情和诊疗过程,二是明确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三是认定是否违规操作与法医病理的联系。

医疗事故处理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到法医司法鉴定,法律依据改变了,鉴定主体改变了,但鉴定内容没有完全改变,鉴定结果不能满足医疗事故处理工作需要。究其原因,一是法医鉴定人不一定熟悉临床医疗,法医鉴定人不一定把握临床医疗和法医病理的联系,为避免鉴定结论失误的工作选择,要么尊重临床医疗专家意见,要么退回法院委托鉴定。二是临床医疗专家熟悉的是专业技术操作,病情判断和诊疗分析的依据范围,既有习惯性的工作经验,也有新技术、新理论的临床应用,同时还有医疗风险的行业理解,病情讨论很少联系法医病理、医政管理和法律证据。三是法医司法鉴定合议组成员不包括医政管理专家和病历记录质证分歧的司法说明,鉴定听证过程缺少医疗管理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的直接引用,对病历质证异议不能提供法庭审理的需要依据。

对法医司法鉴定的异议,一是对鉴定结论的异议,二是对退回法庭委托不予鉴定的异议。因为司法鉴定不能进行复议,因为司法鉴定的审批管理和委托鉴定分属司法、法院不同政府机构和两级行政部门,所以鉴定异议的解决也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4、代理人选择

1)当事人

医疗官司和所有民事官司的诉讼人选,第一肯定都是当事人自己,第二才是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当事人自己法庭上能够说清楚的事情,没有必要一定要找代理人。

2)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有三个选择:第一个是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二个是当事人本人的近亲属或当事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三个是当事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代理人选择

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代理人是因为当事人不懂,如果当事人选择的代理人也不懂,医疗事故官司的结果自然不会满意。专业官司一定要选择专业代理,什么官司都能代理事实上就是什么官司都代理不好。如同看病找医生不能没有选择,因为医生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之分,同为外科还有脑外科、胸外科、普外科、骨伤外科之分,同为骨伤科还可以细分很多,分科越细专业水准越高。看病选择医生是这个道理,打医疗官司选择代理人也是这个道理。

二、医疗官司的工作环节和处理方法

医疗官司涉及的工作环节在医疗官司的法律常识里已基本提到,虽然医疗官司工作环节涉及不同方面,但是环节之间的主次之分和工作联系还需要仔细把握。鉴定听证过程如果当事人的代理人对医疗事故处理的了解不如对方代理人,法庭审理过程如果当事人的代理人不能回答对方代理人的质证异议,那么这个医疗事故官司的结果也许就不会满意。

医疗官司处理方法给大家的建议:小事尽可能当事双方协商,大事尽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商处理过程多找几个专家进行咨询,诉讼代理人选择多去几家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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