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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结论异议

来源:本站添加时间:2020-04-13 点击:

  摘要:专家是人不是神,专家也有看错的病,专家也有做错的鉴定,因此按照工作程序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一定要有事实依据,不能是主观感觉,不能是参考材料。鉴定结论异议不被法庭采纳,重新鉴定申请不被法庭受理,其原因是当事人和代理人不懂医疗事故鉴定,鉴定陈诉不能正确提出问题,专家听证不能回答问题,甚至看不懂病历、说不清病情。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法律主张自然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笔者以下的案例希望给你帮助。

  尊敬的法官:

  原告对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有两处异议,其一鉴定讨论病情不全面,其二是鉴定结论依据病情与事实病情不符,即鉴定意见书引用的鉴定病情与病历记录的实际病情不符,其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其鉴定结论的真实性自然受到影响。

  本案司法鉴定是法院委托,尽管原告有异议但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现在既然被告提出鉴定异议,那么原告也借此对以上第二处异议发表代理意见。代理意见内容包括: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及理由,鉴定依据与病历病情不符的事实,病历病情不支持鉴定结论的理由,鉴定认定病情的医疗常识,病历病情客观认识,以及医疗过错参与度诉求主张,供法庭审理参考。

  一、鉴定结论异议及理由

  1、异议事项

  其一、死亡诊断不成立。

  其二、病程转归不成立。

  其三、责任分配不合理。

  2、异议理由

  鉴定意见书从病历中摘录的用于鉴定依据的病情,与病历记录的病情不符,回避了病程事实,导致鉴定结论依据不充分,导致责任分配与原告不公。

  二、鉴定病情不符事实

  1、病程过程

  2、病情变化

  三、病程与病情不支持鉴定结论

  1、鉴定结论死亡原因

  鉴定结论的死亡原因与病情诊断很难成立。

  2、病情变化解释解释

  四、病情医学常识

  1、消化系统组成

  消化系统是由消化道器官和消化腺器官两部分器官组成,消化道器官包括:口腔、咽、食管、胃、十二指肠、空肠、回肠、盲肠、结肠、直肠等,其中十二指肠以上为上消化道,空肠以下为下消化道。消化腺器官分大消化腺和小消化腺,大消化腺包括三对唾液腺、肝脏和胰腺,小消化腺分散在消化管各部的管壁。

  消化道是一个通道,消化道通道是由许多不同功能的器官共同组成。消化道同时是一个共用通道,消化道器官出血和消化腺器官出血都要经过消化道流出,也就是说经过消化道流出的血液可以是消化道器官出血,也可以是消化腺器官出血。

  2、病情发展

  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本的发生、发展也不能例外。

  一个年轻病人,一个早期病情病人,第一次发病呈现不可逆转,病理学基础不支持临床诊断。

  3、死亡原因讨论

  承认病人早晚死亡,承认病人比健康人提前死亡,但死亡时间需要讨论。

  五、原告对出血原因的认识

  1、出血器官

  2、出血原因

  3、专家提问

  司法鉴定听证会专家提问及原告回答。

  问:对病情发展的诊断是否有异议;原告没有回答。

  问:你是不是学医的;回答:是的。

  问:病情发展和大出血有关系吗;回答:是的。

  4、诊断名称适用

  本病医学上有两个适用名称,临床适用名称和病理适用名称不同。因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参照临床病历进行鉴定,所以司法鉴定应该适用临床适用名称。

  听证会1号专家所在医院年度论文就有相同病历报道,原告适用临床适用名称应该得到专家认可。

  5、病情变化

  六、责任分配

  1、原告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责任分配以鉴定结论为准。鉴定结论医方责任30-40%,原告认为应按40%认定。

  2、理由如下。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查实。

  参考文献:内科学、诊断学、检验学、护理学、病理学、药事管理学、药品毒理学、新编药物学

 

 

  原告代理人:薛建安

  2017年9月27日

  医疗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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