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为民事纠纷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社会满意度不如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社会满意度,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诉讼解决人群小于交通人伤事故纠纷处理的诉讼解决人群,应该说是一个没有多少争议的客观事实。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好,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是交通警察直接参与的结果,重要的还在于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工作制度更加完善。在第一现场保护、事故责任认定、赔偿基金保障、事故责任人处理一些具体工作环节上,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与之相比存在明显差距。不改变这个差距,患方依法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选择就很难没有顾虑;不改变这个差距,医方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就很难不受干扰;不改变这个差距,倍受社会关注的医患矛盾就很难最大限度的缓解。
关键词:第一现场保护、事故责任认定、赔偿基金保障、事故责任人处理。
一、第一现场保护
第一现场保护的法律概念,最简单的理解就是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要求是反映第一现场的事实证据必须真实,证据保全的目的是避免反映第一现场的事实证据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证据保全的操作要体现及时、准确、透明,证据保全的方式可以是第三方证据保全、可以是当事双方共同证据保全、也可以是保证监管前提下的当事双方中规定一方证据保全。
1、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第一现场保护
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第一现场保护的工作内容:一是第一时间报案,二是第一时间受理,三是第一时间取证,四是第一时间第三方证据监管。
1.1第一时间报案
车辆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规定是,第一时间车辆方必须向交警部门报案,报案的同时必须进行现场保护。因没有在第一时间报案以及没有进行现场保护而导致的不利后果,事故责任认定时车辆方就有可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2第一时间受理
交通事故纠纷的报案受理有一个专门的绿色通道,这个绿色通道的报案受理电话普通老百姓基本都知道,原来是110,后来改成122,现在即便拨打110也会自动转接到122。
1.3第一时间取证
接到报案受理电话,第一时间交警部门都会派专人到事故现场调查取证。调查取证首先要查勘现场,查勘内容包括:现场测量、现场拍照、调取监控录像、收集证人证言、对车辆的行驶证司机的驾照及车辆的保险单进行审查并备案。其次要对事故车辆暂时扣押,以便需要时委托相关部门对车辆的行驶速度和安全使用状况进行专门检测。
1.4第一时间证据监管
事故现场取证由交警部门完成,事故现场取证后的证据材料由交警部门保管,交通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交警部门取证和证据保管的形式,在民事纠纷处理活动中属于第三方取证和证据监管。
民事纠纷处理有两个途径,一个是当事双方调解,一个是法律诉讼,但不管走哪个途径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反映事实的证据要双方认同。如果反映事实的证据缺失或不完整,如果反映事实的证据在取证和保管过程中没有监管措施,则证据的真实性难免就要受到质疑,证据的法律作用就会因此经不起推敲,这应该是一个基本常识。如果交通事故纠纷处理违反这个基本常识,如果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在第一时间报案、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取证、第一时间证据监管这些具体工作环节上,没有一一对应的制度措施,则数不清的交通事故纠纷早就把马路堵死了。
2、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第一现场保护
2.1第一时间报案
与交通事故纠纷现场报案不同的是,医疗事故纠纷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做到第一时间报案,不能及时报案的医、患双方原因:
就患方而言,知道自己可能受到医疗损害需要一个认识过程,这个认识过程包括:治疗前后身体自觉状况的对比过程,治疗前后病情转归的对比过程以及不同医院诊治结果的对比过程,等等。第一时间没有认识,第一时间自然也就没有报案。
就医方而言,不同于车辆和行人发生碰撞车辆方多少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纠纷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毕竟是少数。医方接到患方医疗事故纠纷投诉,一般不会马上认识到自己存在医疗不足,即便考虑存在一定不足也不会认为属于医疗事故责任。不认为存在医疗事故责任,第一时间自然也就没有报案。
没有第一时间报案的补充是延迟报案,延迟报案对后续处理的直接影响,就是延迟报案情况下认定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责任的证据依据,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以医院的住院病历为准。
2.2第一时间受理
责任事故民事赔偿的一般工作程序是:先由行政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认定后当事双方进行协商。协商可以是自行协商,也可以申请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以及协商、调解后当事一方反悔或不履行协商、调解结果,则当事双方都有权另行法律诉讼。对于涉及伤残、假肢、后续医疗费、误工时间、护理时间等分歧较大事项的协商、调解,当事双方可以共同指定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确认。一般工作程序能够被当事双方普遍接受的理由,一是不明确事故责任赔偿没有依据,二是第三方调解可以减少当事双方不必要的摩擦,交通事故纠纷处理遵循的就是这个工作程序。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没有必须的第三方受理和第三方调解制度,事故纠纷处理主要靠当事双方自行协商。与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不同的是,医疗事故纠纷的当事双方协商处理,是在没有明确事故责任情况下进行的。不明确责任协商处理难免遇到的问题:一是对是否存在医疗责任及责任的程度意见难于统一,二是不明确责任谈赔偿协商没有依据,三是你争我辩过程容易引起矛盾。
民事纠纷的协商处理如果没有第三方介入,谁对谁错以及赔多赔少的问题任凭当事双方讨价还价,协商效果大都不尽人意。而且还很容易出现让老实的一方吃亏,让不讲理的、弄虚作假的、以强欺弱的、寻衅滋事的一方钻空子的情况。对于人身损害的民事纠纷,第一时间让当事双方自行认定损害责任以及自行协商民事赔偿,这种处理问题的方法显然是不合适的。医疗事故纠纷协商处理应该有一个公众知晓和方便选择的第三方受理机构,这个机构要能够为当事双方提供一个自行协商与第三方调解互为补充的工作平台,这个平台的作用是要减少当事双方不必要的摩擦,促成当事双方的和解,引导当事双方依法解决医疗事故纠纷。
2.3第一时间取证
由于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必须考虑延迟报案的因素,所以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取证,要分住院期间第一时间取证与延迟报案第一时间取证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住院期间第一时间取证
按医疗行业现行住院病历复印规定,病人出院后住院病历有一个归档期,归档期一般是7个工作日,归档期内医方不给患方复印病历,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第一时间患方不能取证。
第二种情况:延迟报案第一时间取证
按医疗行业现行住院病历复印规定,医方给患方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时,只提供住院病历的客观病历部分,不提供住院病历的主观病历部分,也就是说通过正常程序取证,第一时间患方不能取得完整病历证据。
第一时间不能取证,容易导致患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第一时间不能完整取证,患方在医疗事故纠纷的协商处理过程或法律诉讼过程就会显失公平。
2.4第一时间证据监管
医院的住院病历分纸质病历(也称打印病历)和电子病历两种并存病历形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对住院病历监管都有一些相关的管理规定。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都没有规定,如果患方提出封存病历医方不予配合或拖延配合,医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住院病历监管应该重视的问题:
其一、由于住院病历监管长期不到位,实事求是的说,违规修改住院病历、不按规定上传病历的情况在医疗机构中已经不是个别现象。不实行住院病历监管涉及的问题很多,如病历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患方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医疗安全隐患无法及时消除,过度医疗、扩大医疗无法有效制止。在此必须和医院同志们解释的是,早一点提出这个问题,早一点认识这个问题,才是对大家真正的保护。住院病历监管必须落实的工作:一是监管主体,二是监管方式,三是监管流程的时间规定。
其二、客观看待患方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住院病历的做法,在住院病历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在诉讼过程法庭使用的证据是未行监管的情况下,请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患方当事人你会怎么选择获取住院病历的方式,结果是可以推导出来的。
其三、要将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病历,作为医疗机构必须向患方进行告知的医疗事项,以及未行必须告知医疗机构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予以严格规定。
二、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需要比较的工作内容:一是责任认定主体,二是责任认定时效,三是责任认定收费,四是责任认定标准。
1、交通事故纠纷责任认定
1.1责任认定主体
交通事故纠纷事故责任认定主体是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凭证是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纠纷事故责任认定主体的两个直接理解,一是责任认定主体是行政行为,二是行政行为的履行是直接认定。
1.2责任认定时效
交通事故纠纷事故责任认定时效的具体规定是: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责任认定期限是10个工作日;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期限是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要报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但最长不能超过60个工作日。对中间流程的时效规定是,收到检验、鉴定报告2个工作日要将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收到检验、鉴定报告5个工作日要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3责任认定收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实行的是不收费制度。
1.4责任认定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需要特别强调的地方:一是量化程度高,二是可操作性强,三是便于监督。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形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规定〉等规定,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工作流程基本设计到了标准化操作。标准化操作的结果:即保证了社会可信度和公众满意度的提升,也把缓堵保畅的岗位目标落到了实处。
2、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认定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认定的主要途径,是诉讼过程经法院委托进行责任认定。因为民事纠纷处理当事双方协商不成就上法院诉讼不是最佳方法选择,所以在当事双方协商与法院诉讼之间各级政府都设置有第三方调解机构。医疗事故纠纷的第三方调解,过去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目前是卫生行政部门向医调委过渡,今后的方向可能是医调委主管。所以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认定,有必要分别讨论法院委托和医调委介入两种情况的事故责任认定。
2.1法院委托责任认定
2.1.1责任认定主体
责任认定主体有两个模式,一个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一个是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受理主渠道是诉讼过程法院委托以上主体鉴定,其它渠道包括当事双方共同选择以及第三方指定、推荐以上主体鉴定。两类鉴定主体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相同之处:
其一、责任认定主体不是行政行为。
其二、责任认定不是直接责任认定而是以鉴定形式间接责任认定。
其三、鉴定内容同时包括事故责任认定和损害程度认定。
其四、鉴定结果没有抄送卫生行政部门的例行规定。
不同之处:
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强调的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司法部门司法鉴定强调的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过错程度。
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对是否存在医疗责任问题由医方举证;
司法部门司法鉴定对是否存在医疗责任问题由患方举证。
事故责任认定主体需要讨论的问题:
其一、事故责任认定主体从社会管理学的角度讲应该是行政行为职能,按国家现行三类伤残标准划分的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主体都是行政行为,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主体则不是行政行为。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实行非行政行为的主体模式,交通事故的规范化处理能否进行下去。
其二、认定和鉴定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认定是定性的概念,鉴定是定量的概念,损害程度的定量鉴定是鉴定机构的固有职能,事故责任认定的定性鉴定不是鉴定机构的固有职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司法鉴定并没有达到预期引导医疗事故纠纷依法解决的设计目标,应该考虑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在定量操作向定性操作过渡过程工作链接不足。
其三、司法鉴定机构隶属司法部门管理,司法鉴定业务接受公、检、法的办案委托。由于在隶属管理和业务联系上司法鉴定机构没有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接触,卫生行政部门事实上失去了对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责任的行政监督管理。
2.1.2认定时效
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认定时效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鉴定周期都比较长。导致的原因,专业性强、技术操作复杂肯定不是第一位的,主要的原因是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滞后于工作需要。
民事纠纷处理讲求两个原则,一是及时,二是便民。针对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来说,不及时容易导致医患矛盾的升级,不便民容易阻碍医疗事故纠纷依法解决的引导。
2.1.3责任认定收费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实行的是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以西安市为例,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在2800元到3000元,司法鉴定机构收费标准在10000元左右。
交通纠纷诉讼是在事故责任明确前提下进行的,诉讼赔偿解决的是赔多赔少的问题。医疗纠纷诉讼则是在事故责任不明确前提下进行的,诉讼赔偿先要解决有没有责任的问题,然后才能解决赔多赔少的问题。如果没有责任,当事人就要承担事故责任认定及前期诉讼产生的费用,也就是说医疗纠纷诉讼有一个费用和风险的两阶门槛。这个门槛容易限制两类诉讼人群,一类是低收入人群,一类是考虑了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后无奈放弃讨要说法的人群。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有一个比较普遍的说法,就是进行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认定,选择司法鉴定一定比选择医学会鉴定对患方更为有力。其实不然,如果从事故责任认定收费这个角度来说,选择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就比选择司法鉴定对患方有力。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方不需要支付鉴定成本。司法鉴定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进行司法鉴定患方必须支付鉴定成本。从政策优惠方面来说,司法鉴定没有办法与医疗事故鉴定相比,可是从公众满意度方面来说,医疗事故鉴定就是不如司法鉴定,对此医学会是否需要做一些深刻的反思。
2.1.4责任认定标准
如前所述医疗责任鉴定是包括事故责任认定和损害程度认定两案并一的鉴定,在这个两案并一的鉴定里,损害程度认定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事故责任认定则没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医学会鉴定是这样,司法鉴定也是这样。因为事故责任认定没有统一规定标准,所以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鉴定专家的工作经验,或者说是专家的主观意识。因为事故责任认定没有量化标准对比,所以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检验,即不好打分也不好复核。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形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规定〉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定标准相比,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的差距应该引起充分重视。
2.2医调委事故责任认定
2.2.1医调委工作目标设计要求:
2.2.1.1提供医疗事故纠纷异地处理的外部环境
第三方介入,异地处理,是解决民事纠纷普遍适用的工作方法,交通事故纠纷就是这样处理的。对于民事纠纷发生频率及频率幅度都比较高的医院而言,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后,如果没有第三方介入和异地处理的外部环境,那么当事双方就只能在事发现场面对面的理论。理论过程假如出现双方争持不下以及一方不够冷静的情况,发生极端行为也就在所难免,这就是为什么摆花圈、设灵堂的事情在医院里出现的最多。医疗事故纠纷依法处理要有一些具体的工作考核指标,在这些考核指标中第一条就应该是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医院内向医院外转变的工作机制。
2.2.1.2提供当事双方协商处理的正面引导
民事纠纷处理大多数人是不愿意采取极端行为方式的,因为极端行为方式的结果往往是损人不利己,当事双方都要受到伤害。极端行为发生的原因多见于当事双方对纠纷认定、责任参与度的不了解,和在处理方法选择上得不到积极有效的正面引导。正面引导不及时介入,负面引导就会趁虚而入,保证正面引导能够占有绝对优势的要求是,正面引导不能稀泥抹光墙,正面引导要让当事双方听明白需要的道理。医疗事故纠纷正面引导需要强调的两点:
其一、该说的话要说
如即要讲清楚民事纠纷处理的法律规定、处理途径,也要讲清楚医疗纠纷处理的特殊情况、医疗责任认定的简单认识、医疗风险分配的自我把握。要尽可能促使当事双方在情、理、法的不同层面对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处理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并在理解的基础上做好当事双方的协商调解工作。
其二、该回答的问题要回答
要习惯正面回答问题,对患方提出的质疑不要回避,对医方存在的问题也不要遮掩,回答问题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正面回答问题的目的,一是引导当事双方都能以理服人的讲道理,二是促成当事双方对纠纷的发生与处理更好的思考,三是即便协商不成也为依法诉讼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做好正面回答问题,对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有很高的要求的。
2.2.1.3减少当事双方处理过程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方调解的时效性一般要大于当事双方协商的时效性,第三方调解的时效性肯定要大于法院诉讼的时效性,即第三方调解可以为当事双方减少时间上和精力上的不必要损失。
第三方调解目前实行的是不收费制度,今后不排除实行适当收费制度。适当收费的理由:一是医调委协商处理本身要产生必须的咨询费、交通费、材料打印费,二是协商处理费用全部由政府买单不尽合理,三是适度收取一定费用会增加当事双方对第三方调解的珍惜和重视。但不管是不收费还是适当收费,和诉讼支出相比第三方调解肯定为当事双方减少经济上的损失。
2.2.2医调委调解工作不足:
2.2.2.1调解方法不到位
调解方法选择有两个对比模式,一个是交警队责任纠纷调解模式,一个是乡镇司法所家庭矛盾调解模式。现行医调委调解方法选择的是乡镇司法所家庭矛盾调解模式,但从工作需要出发应该选择交警队责任纠纷调解模式。两者的区别,乡镇司法所适用的是不谈责任进行调解,交警队适用的是按照责任调解和比照责任调解。
按照责任调解是先明确责任再进行调解,比照责任调解是不明确责任但比照事实责任进行调解。比照责任调解的出发点是简化处理程序缩短处理时间,比照责任调解的前提是当事双方对事实过程认定没有原则分歧。责任事故纠纷调解不同于家庭事务纠纷一定要明确谁对谁错的调解,责任事故纠纷不明确责任进行调解,调解很难进行下去。所以以乡镇司法所家庭矛盾调解模式处理医疗事故责任纠纷的调解,模式选择不适应工作需要,调解结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2.2.2.2工作准备不到位
医疗事故纠纷调解遵循的是比照责任调解,比照责任调解的工作准备要求一个是人员配备,一个是工作制度。
其一、人员配备
医疗事故纠纷调解的内容涉及法律、司法鉴定、医学三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其中医学还要包括医疗、医政、医疗质管。对应的调解人员:法官侧重法律程序及民事调解,司法鉴定人员侧重损害程度定量评价,医生侧重专业技术操作,医政人员侧重医疗政策管理,医疗质管人员侧重医疗质量标准管理。医疗事故纠纷调解的难点,不是法律程序和赔偿标准,不是损害程度的认识和专业技术的精细操作,而是是否违反医疗操作规定。所以从工作熟悉角度出发,长期从事医疗纠纷处理的医政人员,更接近医疗事故纠纷调解综合素质的工作要求,但现行医调委的人员配备没有这个认识。
其二、工作制度
医疗事故纠纷调解遵循的是比照责任调解,由于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比照责任的认定很难在当事双方中自行完成,所以医调委调解前要进行针对性的比照责任工作讨论,并依照工作讨论提出比照责任调解建议。这个建议可以是会议讨论建议,也可以是专家碰头讨论建议,但这个建议一定要是规范的工作制度。不提出比照责任认定建议,调解的形式就成了家长里短的说和,调解的过程就不能更好的统一当事双方的认识。不建立比照责任的工作制度,责任认定的严肃性就无从谈起,医调委依法调解的作用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但现行医调委的工作程序中还没有这个工作制度。
2.2.2.3工作手段不到位
交警队交通事故调解的工作支持手段是机动车辆都有保险,保险理赔剩余部分当事双方比较容易调解。西安市卫生局2002年试行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调解率是90%,保证调解的工作手段是第三方调解人员在一定限额内可以自主裁定赔偿。没有必须的工作手段支持,错的说了没用,错的也无权处理,这样的调解很难进行,这样的调解没有效率保证,这样的调解路不会走的太远。
三、赔偿基金保障
1、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落后于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一个客观原因,是机动车辆实施了强制保险制度,否则交警队的事故纠纷处理同样会面对责任认定后赔偿无法落实的问题,进而影响事故纠纷的整体处理。因为民事纠纷的处理说千道万是要用钱去摆平的,没有制度上的保证措施和赔偿基金保障,单凭空洞的法律条文,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纠纷的处理是很难行的通的。
交通事故保险分强制保险和选择性商业保险两种,强制保险必须购买,商业保险由购买人根据各自情况选择购买。由于商业保险的保险范围和承担风险可以高出强制保险很多,所以购买商业保险的支出大于强制保险的支出,营运车辆的保险费支出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大概在2.5%左右。
2、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各省市已经参差不齐的试点运行了10几年,运行结果评价不尽满意。不尽满意的理由:
其一、医疗责任保险不保风险
以西安市二甲以上医院保险赔偿占医院医疗事故纠纷赔偿比重统计为例,部属三甲医院保险赔偿占医院赔偿比重不超过15%,省市三甲医院保险赔偿占医院赔偿比重不超过25%,市属二甲医院保险赔偿占医院赔偿比重不超过35%。
其二、引导医疗纠纷依法解决的目标没有达到
医疗纠纷处理的第一个目标应该是将医疗纠纷的医院内处理转向医院外处理,以保证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不受干扰。导致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之一是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或者说是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赔偿基金基数太小,起不到抵抗风险的作用。还以西安市为例:
部属三甲医院医疗责任保险费占医院业务收入的比重在0.1%以下,省市三甲医院医疗责任保险费占医院业务收入的比重在0.1%左右,市属二甲医院医疗责任保险费占医院业务收入的比重在0.2%-0.3%。相比国外医院医疗责任保险费占医院业务收入的比重最低为4%,营运车辆保险费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在2.5%左右,西安市人大、政协代表建议政府设立医疗风险基金按医院业务收入的2%提取等标准相比,现行医疗责任保险费怎么能起到抵抗医疗风险的作用,怎么能达到引导医疗纠纷依法解决的目的。
其三、没有医疗风险统筹基金
医疗风险基金统筹有两个渠道,一个渠道是在医疗收费成本中增加风险成本,另一个渠道是在收费成本不变的情况下由医患双方共同统筹。医疗风险基金统筹在医疗收费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完全由医方承担显然是不合适的。随便说两个理由:一是医疗风险不同于交通风险,交通事故纠纷的预防只要车辆和行人保持一定距离,交通事故纠纷就肯定不会发生。而医生做手术不接触病人治疗就无法完成,医疗风险的必然性必须考虑,何况手工操作行业的产品合格率谁家也不可能达到100%。二是医院现行的是计划收费价格,收费价格中没有医疗风险成本的预留提取,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医院抵触、拖延赔付,不是不想赔而是拿什么赔。
医疗风险基金统筹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要么在收费成本中提取准备金,要么参照机动车辆保险由医患双方进行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费用分摊。医疗风险基金准备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医疗风险基金准备不足的结果是医患双方的利益都无法保证。
四、事故责任人处理
1、交通事故纠纷
交通事故纠纷事故责任认定后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是很明确的,民事责任赔偿以外,该承担行政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劳力者还是劳心者,不管你是平头百姓还是政府官员。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的重要意义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它的警示作用,因为它的警示作用,交通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都会自觉地保护现场,当事人都会主动把伤员送到医院进行检查,当事人都会积极配合交警队的事故处理。
2、医疗事故纠纷
4.2.1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划分
4.2.1.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责任认定划分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把医疗事故责任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责任事故,一类是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指违反规章制度导致的医疗事故,因《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所以事故责任认定以后,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技术事故指医疗操作失误导致的医疗事故,技术事故不对责任人行政处理。
4.2.1.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责任认定划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消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划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六章有对违反规章制度责任人行政处理的罚则,但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事实上没有对事故责任必须行政处理的执行程序。
4.2.1.3《侵权责任法》责任认定划分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划分的个人理解:
其一、正常医疗操作过程导致的医疗损害。
其二、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导致的医疗损害。
其三、发生医疗损害同时存在隐匿、篡改病历及做伪证的行为。
4.2.2 医疗事故责任人处理
对应《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划分,医疗事故责任人处理的个人理解:
其一、正常医疗操作过程导致的医疗损害,责任人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二、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导致的医疗损害,责任人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视医疗损害后果决定是否承担行政责任。
其三、在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导致医疗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同时存在严重违规和严重后果的情形,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应该考虑承担连带刑事责任。
其四、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导致医疗损害,并同时存在严重违规和严重后果的情形,以及同时存在隐匿、篡改病历及做伪证的行为,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不承担连带刑事责任视乎有点说不过去。
4.2.3 医疗事故责任的行政监督
交通事故责任处理构成行政责任的,由交警部门按照行政处理规定直接进行行政处罚,构成刑事责任的由交警部门将事故案卷移交给检察院处理。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因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鉴定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工作上的衔接,所以医疗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理的管理和监督目前都没有落实。
对医疗事故责任进行行政监管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例行管理职能,监管职能不到位,违规操作、过度医疗、推诿患者及家属、隐匿、篡改病历等损害患方利益的行为就缺少了制度上的制约。
综上,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与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差距是非常显著的,导致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与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差距的原因,有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行业特殊性的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工作计划制定、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制度建设因素。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如果能够认真的进行一下工作总结,如果能够很好的学习和借鉴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成熟经验,如果能够下些力气做好纠纷受理、病历监管、责任标准量化、第三方调解、风险基金统筹、责任预防引导等医疗事故纠纷处理重点环节的协调安排,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的社会满意度就一定会因此而提高,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与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差距就一定会因此而缩小。
薛建安
2015年9月13日
医疗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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